已购买车位的业主不再有公共区域新增车位的“抽签权”?业主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及平等的,已购车位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随便被剥夺。”
小区业主、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处纠纷不断,昨日,佛山市房协发布了关于佛山物业管理纠纷的一起代表案例的判决结果。再度明确,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限制报名剥夺合法权益
业委会:业主大会过半数同意
据佛山房协发布的这一纠纷案例显示,业主麦某所在的小区位于禅城区,为缓解业主停车难,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方式,将小区部分公共区域改建成约50个可租用的露天停车位,方便业主停车。
业委会发出的征询意见书提议,“新增车位的承租权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但小区已经有产权车位的业主不得参与抽签。”
麦某表示,“限制报名”实际上是以看似正当的方式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抽签是基于业主身份而平等享受小区公共设施。而小区业委会认为小区已拥有车位的业主,已经享受到小区的配套设施,因此,露天车位采取“限制报名”方式抽签,目的是尽可能满足没有车位的业主。
同时,业委会认为,“限制报名”是经过小区业主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的,在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中,过半数的业主表示同意“限制报名”等决议,因此业委会据此限制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参与是合法有效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该决议。
法院判决:不能随便剥夺
已购产权车位业主共有权
有产权车位为何不能承租公共车位?麦某以及另外两名有产权业主,以“限制报名”参加新增车位抽签、剥夺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区划定的车位不足以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要,但是造成车位不足现状的成因并不在于已购买车位的业主,因此不能将产生的不利影响转嫁给该部分小区业主。在小区车位不足以满足全体业主需求的情况下,业委会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公共部分划定的车位是合法利用共有部分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妥
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及平等的,业委会作出的限制已有产权车位业主不得参与抽签的提议,实质上是剥夺了已购产权车位的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等已购车位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权利实质为物权,不能随便被剥夺。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业委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中关于“优先满足 一户一车位 原则,有产权车位的住户不参与抽签,其余符合资格住户可报名参与抽签”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