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提议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方偲|2017-09-11 点击人数:500
社区头条
案例:叶某、宋某是某小区业主,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质量差、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等原因,小区601位业主于2015年4月依法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9日在小区张贴《对601人签名提议的答复》,表示提议名单中的382位业主是欠费户,不享有提议、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认为382位业主的签名无效,剩下的业主提议的人数不符合法定20%的要求,此次提议无效。叶某、宋某及相关业主认为业委会发布的答复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最终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对601人签名提议的答复》。

    专家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利;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等权利。本案中,小区的《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没有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的,可以限制其享有的提议、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同时,业主的提议权、投票权、被选举权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因拒付物业服务费而丧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发布的《对601人签名提议的答复》中明确剥夺了欠费业主的提议权等权利,认定382位欠费业主签名提议无效,这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行为。叶某、宋某等人要求撤销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专家提醒:小区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必须向业主大会负责并受业主大会监督,无权针对有关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实质性、根本性影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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