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业主共有权 和共同管理权的事项 业主享有知情权
|2017-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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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头条
2012年12月,南京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6月,小区业委会贴出《物业变更公示》,告知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面临破产,推荐另一家物业服务公司进行托管。之后该小区业委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约,并重新公布了《物业服务合同》。
这引起了业主孙先生的不满,他认为业主委员接手小区以来,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致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孙先生曾到业委会要求查询相关信息,却被借故推脱。无奈之下,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和查阅。孙先生作为业主,可以向小区业委会主张公布由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因此支持了孙先生的请求。
针对这一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认为,物业纠纷频频发生,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知情权不够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等。”
此外,陈言律师介绍,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同时,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
“该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物业企业应当公示其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电梯消防监控等设备养护情况等。还规定了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违规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而管理部门则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陈言律师说。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曾为第二届青奥会组委会法务部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陈言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82007288联系邮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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