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物业公司起诉牟平小区十余业主拖欠物业费
嘉伟 通讯员 王白石|2017-10-14 点击人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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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房屋质量问题,就可以拖欠物业费吗?近日,牟平法院受理了烟台市某物业公司起诉牟平某小区内十余位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

  2013年6月,某新建小区开发商与烟台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年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向业主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们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未交纳2015年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向牟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们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业主们辩称主要理由是业主房屋的厨房及阳台窗户漏水,物业公司对此一直没有解决,因此,不同意交纳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对被告答辩称其房屋窗户封闭不严漏水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畴内,不足以成为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抗辩理由,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被告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说法:

  业主应树立合同意识和公德意识,正确维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业主所称其房屋窗户封闭不严漏雨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是其与房屋的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或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及时修缮漏损房屋。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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