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发起人意见不一致;业主大会上各业主熙熙攘攘;业主们在大会上甚至大打出手,这些都很常见。无休止的争吵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成立后无法运营。如何顺利召开业主大会?成了各小区、院落管委会一个头疼的问题。
首先业主都是平等关系,无论职业,钱财,权利,住到一个小区,都是平等的业主。也不论是大业主或者是小业主,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平时我们开会都是行政下达命令式,如果把平时的会议方式用到业主会议,很容易出现矛盾,出现谁也不服谁的状态(很多时候热心业主都是各行业精英,领导),这里为大家推荐了罗伯特议事规则和台湾会议规范,建议大家本着会议成员相互平等的会议规则开会,如开会之前制定议题、规定发言时间等技巧。
《罗规》内容庞大专业,怎样应用这一“规则”使其成为称手工具,以推进业主高效开会呢?网络摘录如下几条原则:
第1条、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且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2条、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发言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5条、面对主持原则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6条、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7条、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8条、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9条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0条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在一事一议的讨论会议中罗规很实用。希望大家有时间深入学习。
总之,业主彼此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大家围绕共同目标来做事,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具体目标——建立业主委员会,高效运营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