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依法“炒”物管 打了6年官司
朱鹏景|2018-05-23 点击人数:252
社区头条

    小区业主通过业委会“炒掉”现有物业,再另聘新的物业公司,本是一件正常的事,但在珠海金地花园小区,业委会却为此和原物业公司打了6年的官司。记者获悉,就在本月上旬判决的最新一起官司中,珠海中院再度确认,金豪物业公司应当撤离小区并移交小区各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业委会“辞退”物业

    记者获悉,位于前山的金地花园小区于2008年9月交楼,金豪物业是管理该小区的物管公司。据业主反映,自从入住后,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引起业主的不满。2011年5月,金地花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书面征求住户意见,决定不再聘用金豪物业,并与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2011年5月23日,金地花园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并于2011年7月12日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2年4月20日,金地花园业委会向金豪物业公司出具《告知函》,表明金地花园业委会经过广泛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后决定不与金豪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金地花园业委会将以招投标形式重新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求金豪物业公司做好相关事宜。2012年6月14日,金地花园业委会在小区发布公告,载明经投票,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房产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同年8月27日起,金地花园业委会就是否解聘金豪物业公司向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经业主投票及开箱验票,结果为同意解聘金豪物业公司。11月22日,金地花园业委会致函金豪物业公司要求其退出金地花园管理服务区域并移交资料等。

    此后,物业公司选择起诉。金豪物业公司认为,金地花园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擅自决定直接终止金豪物业公司与各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直接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超越业委会职权,请求法院认定金地花园业委会于2012年6月21日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无效。

    5年后再打官司

    2013年9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金豪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金豪物业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2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直到2016年,原物业公司仍未撤走。

    2017年,小区业委会将物业再度告上法庭。要求金豪物业公司退出金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金地花园第二届业委会解聘金豪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于2012年4月20日要求金豪物业公司撤场,且解聘的合法性已经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故金豪物业公司应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物业再度败诉

    记者获悉,2018年,物业公司再度上诉。二审珠海中院表示,金豪物业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及遗漏了部分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庭审中,金地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已经明确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内容,将小区车位产权资料为车位管理资料;小区公用地移交清单为开发商移交给金豪物业公司的公用场地清单;小区公共收益移交清单变更为金豪物业公司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经营的收益情况;小区利用公共场地经营相关合同变更为电梯广告、小区公共场所灯箱广告、速递柜广告及小区饮水净化器粘贴的广告。一审法院根据金地花园第二届业委会上述变更后的诉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无不当。

    珠海中院表示,金豪物业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出金地花园第二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范围以及遗漏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金豪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记者获悉,该案的判决已在2018年5月上旬宣判。

    如何解决“换物业难”

    根据《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应当主动办理交接并离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移交资料等八种情形的,《条例》规定,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对于类似事件,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扬建议,社区居委会、街道和政府物业办等机构和部门应当协助督促“老赖物业”离场,物业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加大对不守法物业公司的处罚力度。此外,物业协会可以建立一个物业黑名单,对于有这些不良记录的物业企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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