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维护小区居民利益,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宣传有关国家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呼和浩特市一些新建小区物业公司均由开发商指派,经常出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业主监督难、维权难现象。近日,记者走访了几个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发现业委会虽然是自愿性质组织,但是成立起来实属不易。(5月24日《北方新报》)
眼下在一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里,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频频出现。因为合作无法继续,一些物业公司只能被迫撤离小区。而如果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有什么问题就可以反映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沟通解决,这样就可以避免双方矛盾升级。然而,这个本该对物业、业主双方都有利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路却并不是一帆风顺。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除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差外,更来自于房地产商和前期物业公司方面的人为阻力。在我国,很多小区的前期物业是房地产商指派的,业主并没有足够选择权,而只有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才可以更换不能让业主满意的物业公司。也正因为如此,很多物业公司担心自己工作不到位会被业主委员会“炒鱿鱼”,因此不愿意甚至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所以,对于物业消极对待甚至故意阻挠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必须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处罚的措施。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坚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取消资质。同时,对于积极配合业主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要给予相应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