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管产生纠纷欲跳楼 急需完善业主委员会
邓宏卫|2018-07-11 点击人数:261
社区头条

华都小区一名女业主,因与物管产生纠纷,爬上阳台欲跳楼。经消防、公安、物管等多方劝说,两小时后,女业主才在民警的搀扶下离开了阳台。

据女业主的丈夫称,2015年物管施工,一块小石子意外地飞入自己体内,至今一直没能取出来。他向物管索赔16万元,事情却一直没有解决,妻子一气之下,才采取了这种极端的做法。物管方面则称,业主私搭乱建影响邻居安全,且长达2年没交物管费。

物管与业主的纠纷是当今社会出现频率最高的事,住在小区里的每名业主,或多或少都会碰到这类不愉快的事。让人无奈的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业主与物管关系地位的不确定,行政部门对小区自我管理的忽视等多种原因,业主与物管的矛盾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从法理上讲,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管是业主出钱雇来的“管家”,服务于业主。但因为代表小区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和行使权力的程序,所以没有足够的权力来要求和制约物管公司。面对分散的业主,有些物管公司从“管家”变成了“领导”,并以强势的姿态管理着小区的“主人”。主仆关系的颠倒和物管权力的无制约,是业主与物管矛盾不断的基本成因。

更可怕的是,因为业主与物管公司是一种商业关系,一些物管公司为了从业主方获取更多的利润,乱涨物管费,利用公共区域进行商业活动,疏于日常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这也导致业主出了钱,却得不到更好的服务。

物管公司由开发商选定,业主入住前就已管理着小区,这让物管公司自然生出自己是小区主人之感。业主不能自主选择物管公司,物管公司当然不会把业主当回事。加之一些小区住户没有成立业委会,小区出现什么问题没有人主动和物管沟通。甚至,为防止权力制衡者出现 ,一些物管会阻止业委会的成立。

2010年,住建部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绝大部分业主委员会并未能有效运行,发挥出制衡物管公司的作用,一些小区甚至业主委员会都没法成立,更谈不上代表业主争取权益。

业主与物管和睦相处,共建美丽和平的小区,是业主之福,也是物管公司之福。昆明也不乏一些物管公司,为业主提供了很好的管理服务,得到了业主的首肯。但是,业主与物管之间,毕竟有不同的诉求,需要形成良好的沟通平台和制衡机制,在物管公司强势的现实面前,强化与完善业主委员会显得急迫而更加重要,也任重道远。

在社会关系中,小区是一个重要的细胞,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利益和诉求,小区安则社会安,作为政府的基层行政机构,主动引导支持社区的自我管理,应成为其重要的工作内容。

华都女业主采取的极端方式并不值得提倡,以跳楼相胁,除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而且还浪费了公共资源。争取权益必须理性,并遵循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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