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环节。 深圳晚报见习记者 杨少昆 摄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郭宇立) 昨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市民中心召开,会议将持续至8月31日上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意见报告在会上宣读并进行审议。《修订草案》提出一些创新性制度设计,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突破。例如,业主共有物业的权属及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可设立共有资金账户;规划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权属。
总体而言,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比较切合我市实际的法规修改完善方案。例如,《修订草案》中增设了专章对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进行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外墙、通道、楼梯、大堂、架空层等均属于业主共有,经营收益归业主共有,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从源头上厘清产权,定纷止争。此外,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门槛过高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了两轮投票的方式,第二轮投票业主当选业委会委员不须“双过半”,降低了现行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门槛。
《修订草案》增设了业主大会办理统一信用代码、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制度,这一创新在国内勇开先河,可有效解决长期以来业主大会开设账户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修订草案在引导业主及相关各方参与小区物业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等方面也作了一些制度安排。比如,草案不仅规定了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的职责,还规定了物业使用人、居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渠道。
目前,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及建筑区划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依然存在争议。为解决由此引发新的停车位纠纷,《修订草案》第一百条第一款作了创新性规定,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的土地出让合同中与建设单位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权属。”深圳或将通过民事合同约定的方式从源头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