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1日起,该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通知》指出,产权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合计可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 1.6元(太原市住宅平方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 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当年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进行累计。产权人及配偶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请提取,可以在不超过房龄的前提下,按照上述标准合计提取10年(含)以内的物业费,房龄计算到月。
《通知》规定,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提取时,产权人本人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产权人配偶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