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业服务引来纠纷不少,成立业委会成了许多小区业主的心声。但是成立业委会难,更难的是好不容易成立的业委会还不能维护业主的利益。
业主委员会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诞生后,飞速发展,对促进业主自治、业委会制度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因此,业主委员会应该是广大业主权利、利益的代言人,而绝不是个别人、物业公司的代言人。
作为城市中的住宅小区,汇集了四面八方背景不同的公民,一些小区业主参与意识不强,需要业委会来统一发声,而许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并没有起到维护业主利益的作用,反而是被物业收买,成了个别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案件,这种“自己打自己的官司”从深层次反映出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亟待规范。
业主花费毕生积蓄购买的商品房,却难以享受应得的权益,有苦难言。虽然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责任,但损害已经造成,业主们不得不为此劳神费力。即使业主委员会积极为业主利益与物业博弈,但在维权过程中仍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部分物业纠纷中涉及标的关系到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时会遇到主体不全的法律障碍;物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业主无法及时保留证据,在诉讼时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
业主委员会太弱太强都不行,这中间的平衡不好掌握,靠的是物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长期积累的信任与默契。只有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业委会自身的监管,才能最终理顺物业关系,推动物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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