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买房一阵子,物业服务一辈子”。房子是否住得舒心,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区的物管服务水平。昨天上午,高邮法院通报一起案件,小区业主通过诉讼的形式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罢免了物业公司。
去年秋天,高邮一高档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代表业主来到法院,一纸诉状把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书称,小区公共照明系统大部分被损坏,直接影响出行,环境卫 生数天才有保洁人员打扫。业主们多次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委员会通知整改,也未予整改。
业主代表出庭时表示,小区违章装修搭建屡禁不止,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同时,消防设施数年前就被盗,始终未再解决,而且数个监控都已无法继续使用。一业主车子被砸后,因没有监控录像,只能自认倒霉,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在不断升级,最终闹到了法院。
针对原告事由,物业公司抗辩,业主反映的问题的确存在,但小区的整体状况是由业主素质决定的。其次,物业公司认为,业主没有权利随便更换物管。那么,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直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法庭上,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在去年11月,业主委员会张贴召开业主大会公告,并召开了业主大会,所在社区派工作人员到场,经业主本人或者委托投票,323户业主表决同意解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占小区总户数的54.84%,进而由业主委员会形成解除与物业公司合同决议。
高邮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的业主已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业主大会,通过直接表决与代理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符合了法定1/2的人数及建筑面积比要求,并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业主大会行使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故对业主委员会要求解除与物业服务合同及要求物业公司撤出该小区的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