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键,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社区治理专家,著名维权人士)
一、什么是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平等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共同独立决策管理本区域内物业的一种基层自治管理模式。
小区物业业主自治,是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的。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实现基层民主管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通过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实现小区业主自治,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践形式与实践活动,是社会主义民主管理的基础。
二、业主自治的指导思想及法律依据:
(一)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并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党的十七大报告还指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 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生动体现。”
(二)国家《物权法》规定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家《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详见《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等相关法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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