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威尼斯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张某(化姓),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张某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其被盗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550元,同时,物业公司赔偿张某被盗损失3000元。
车库被撬两台山地车被偷
网点进贼所幸未丢财物
沈阳市民张某是沈阳一家农业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沈河区沈水路东方威尼斯一处商业网点的所有人,该网点也是其公司所在地。
2007年12月,张某与所属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4年7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住宅:1.50元/月/平方米;网点、仓房:0.75元/月/平方米。
该合同还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非因物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损害对物业公司免责。该合同期限至2017年2月止。
2013年5月,张某位于园区内车库被盗。
警方的询问笔录载明,张某称丢失2台美丽达牌山地车,价值6600元;11条香烟,价值4120元;共计价值10720元。
该案立案后至今未破案,受案登记表中载明:经到物业看录像,发现张某车库被撬,两名嫌疑人偷走了两台山地车。
而此前,张某两台自行车停在车棚内相继丢失,而车棚附近无录像,因此减免两个月物业费。下水主杠返水,造成业主壁纸、地板被泡,减免1000元物业费。
2016年4月27日1:35分左右,张某的网点室内进入小偷,张某发现后小偷从南阳台逃跑了,家中财物未丢失。
张某向物业公司客服部反映该情况,物业表示加强巡视,夜里巡逻频次增多3次,建议业主报警。
物业起诉要求支付物业费
业主反诉要求赔偿被盗损失
2017年4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194.2元,及违约金600元。
张某反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720元,称自己拖欠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口头承诺以物业费抵偿被盗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称其房产为网点,应按网点标准支付物业费,即0.75元/月/平方米,不应按住宅标准支付物业费,而且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物业管理不善对其被盗负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损失。其未交的物业费与被盗损失相抵后,物业公司还欠其款项。
物业公司表示,其一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履行义务及责任。
张某的房子从办理入住至今都是按照小区住宅的服务标准及服务事实进行应有的服务,其物业收费标准也应与其他业主家一致。对于张某车辆丢失一事,他们只负责车辆的有序停放,不承担车辆的保管保险责任及业主的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业主被判支付物业费
物业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与东方威尼斯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
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物业费催缴函原件及已进行过电话催缴的相关证据,且在庭审中陈述就该部分物业费也未曾向法院提起过诉讼。
关于物业费计算标准的问题。张某房产登记为网点,实际也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公司的住所地,依物业服务合同应以0.75元/月/平方米来计算张某的物业费,所以张某给付物业公司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5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所以对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仅向法庭提供了2016、2017年部分的保安巡防记录,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张某主张的事件中已尽到协助安全维护义务,所以依法应当承担对张某损失的合理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张某物品的丢失是他人盗窃所为,物业公司对张某在园区内的财物只有协助维护义务而无保管责任,所以该损失不应由物业公司全额赔偿。
法院结合张某财物损失数额及物业公司违约程度,酌情认定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
近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审判,判张某给付涉事物业公司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550元;判物业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