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进雨能进,居委会如何进?
姚丽萍|2017-08-17 点击人数:256
社区头条

孙绍波 画
  住宅成为商品,房子是买来的,产权是业主的,所以,业主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顺理成章。
  但小区自治,谁有资格参与?长期以来,一种误解是,只有业主、业委会才有资格,居委会被排除在外,大量自治难题由此产生。
  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厘清了“资格问题”——小区自治,风能进雨也能进,居委会也能进,而且,居委会还可以依托专业力量推动“小区善治”,目前试点已在普陀区启动。
  迄今,申城商品住宅小区数量过万,一个个业委会从无到有,但有一个问题,曾困扰小区自治——居委会和业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
  毕竟,两者的法律属性、权力来源、工作职能都不同,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委会,业委会依法履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这是小区管理的常态,但确有小区因为各种原因未成立业委会,怎么办?
  居委会工作条例给出答案:因为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委会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委会“代职”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不过,“代职”是“非常态”,常态是——居委会应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委会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委会有权督促业委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形成决议。符合条件的居委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委会成员。
  同时,业委会应当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居委会。
  此外,居委会应当指导监督业委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居委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简而言之,一片社区拥有的住宅小区可能不止一两个,作为党建引领下的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对各个小区业委会都负有督促、指导的义务。
  社区治理,是法治的,也是专业的。对小区自治行使监督权时,如果居委会遇到疑难问题,若有专业力量释疑解惑,很多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于是,普陀区就有了同心致远社区治理指导服务中心。
  这个中心,是申城首家以原政府公职人员、执业律师为核心的民办非盈利机构,服务于社区治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换届改选、物业企业选聘、维修资金使用、社区矛盾协调,七名从业人员均拥有十多年物业行政管理经验和社区治理经验。
  试点以来,“同心致远”先后与普陀区桃浦镇、真如镇街道、石泉路街道、甘泉路街道、万里街道、长征镇、长风新村街道和长寿路街道签定社区治理合同和法律服务合同,代拟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公示、公告、征询表决票,组织居委会业务培训,成为居委会社区治理“专业顾问”。
  事实上,社区治理发展到今天,居委会非常需要这样的“专业顾问”。面对社区自治,法规虽然明确了居委会、业委会的关系,赋予居委会监督指导权,但居委会却难免“本领恐慌”,同样,当房产成为业主最大不动产,面对小区自治,业主和业委会也难免“本领恐慌”。
  只说一个现象。自2014年,申城老楼房加装电梯实现零的突破后,全市成功加装的小区有十来个。如果为这些小区画像,可以发现,要么是业主和业委会中有能人,热心,善于发动;要么是居委会能力突出,足够协调各方,让居民们为了共同利益该妥协的妥协,该补偿的补偿。不然,加装就没戏了,甚至一户业主不同意,就能阻止整个加装工程。这时候,如果有专业第三方受居委会之托,来下活这盘自治的“死棋”,受益的是业主,更是社区自治素养的提升。
  随着社会发展,社区的自治课题已从业主对保安、保洁、保绿等基本物业服务要求,转为对完善社区治理、提升家园品质的诸多新需求。深受互联网影响的“70后”“80后”业主逐步走向前台,社区自治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让社区安全、有序、有活力,就需要理念和机制的迭代更新,需要构建“政府+业主+物业企业+第三方组织”的协商沟通平台,形成治理主体共治共赢的新格局。
  其间,面对共同家园的自治,居委会如何履行好法定义务,回答好“风能进,雨能进,居委会如何进”的命题,一个答案就是:创新自治方式,不妨依托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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