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新增公共车位 部分业主却没份?业委会败诉公堂
胡梦吟|2017-08-18 点击人数:260
社区头条

小区新增公共停车位招租,部分业主却被告知无权承租?近日,家住禅城的麦某以侵权为由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双双告上法庭。

小区新增车位 部分业主却“不得承租”

据了解,事发麦某所居住的小区,由于小区建于2000年,地处市区中心,车位资源十分紧张。为缓解业主停车难,业委会将小区部分公共区域改建成约50个可租用的露天停车位,新增车位,方便业主停车。

2015年6月17日,麦某收到了业委会的征询意见书,意见书提议,新增车位的承租权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但小区已经有产权车位的业主不得参与抽签。对此,麦某在内的17名有产权车位的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并未受到重视。业委会还公布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布表决结果:90%同意上述方案。

麦某认为,“限制报名”抽签侵犯了自己的共有权,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私家车位是自己真金白银买下的,不应成为拒绝抽签的理由。而参加抽签是基于业主身份而平等享受小区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的资格进行剥夺。故此,麦某以及另外两名有产权业主,以“限制报名”参加新增车位抽签、剥夺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业委会:一户一车位是为业主着想

小区业委会表示,“一户一车位原则”是业主大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小区已拥有车位的业主,已经享受到小区的配套设施,因此,露天车位采取“限制报名”方式抽签,目的尽可能满足没有车位的业主。

他们同时指出,“限制报名”是经过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的,在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中,过半数的业主表示同意“限制报名”等决议,因此业委会据此限制有产权车位业主参与是合法有效的,全体业主应当遵守该决议。

而麦某则直言,业委会限制有产权车位业主参与抽签的提议内容本身违法,提议以更有错误引导业主集体侵权之嫌;其次,小区只有五十多户有产权车位,在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下,即使所有有产权业主都投反对票,都不可能扭转得票率。

法院:业委会做法系侵害业主权利

针对此案,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共同及平等的,业委会作出的限制已有产权车位业主不得参与抽签的提议,实质上是剥夺了已购产权车位的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等已购车位的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法院最终裁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关于“优先满足‘一户一车位’原则,有产权车位的住户不参与抽签,其余符合资格住户可报名参与抽签”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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