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近日市住建局发布了《中山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计划今年10月起正式实施,试行时间为3年。《指引》规定,20% 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相比起以往“至少要物业管理区内持有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的规定,今后中山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
具有中山地方特色:《指引》可操作性强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底,在数百名业主以及新成立业委会的见证下,东区朗晴轩小区实现新旧物业交接,成为中山为数不多通过投票选举物业公司的小区。而这也反映出了业委会在小区自治方面所发挥的正面作用。
有鉴于此,本次出台的《指引》针对如何召开业主大会、如何组建业委会和业委会的权利义务范围等,都有了很细致的规范。《指引》特别明确,在指引实施前,有关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也按该指引执行。
举例来说,当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一旦20%以上业主,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这便是成立业主大会的第一步。
根据《指引》,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
同时,《指引》规定,除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享有投票权等权利的业主以外,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界:支持新规实施
中山中正物业总经理黄加红表示,以往中山在成立小区业委会方面主要依据国家、省、住建部有关法规进行操作,而此次《指引》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程序、参选资格、成立条件等细节,将改变中山在这方面过往的空白。同时,《指引》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职责,可操作性强,也便于广大业主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从我们近年开展小区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个好的业委会能够大大化解小区出现的各种矛盾,尤其在物业公司选择、物业收费等容易产生问题的地方。像西区碧翠华庭在这方面就做出了很多积极的探索,得到了业主、地方政府的高度认可。作为物管方,我们也乐于看见运作有序的小区业委会能与物业公司开展良性互动,同时降低物业公司开展工作的难度。”黄加红表示,《指引》的试运行,除了方便业主外,对物管业界来说也是好消息。
【名词解释】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的活动;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在形式上,业主大会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同时可以通过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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