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泰丰花园业委会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物业费
|2017-11-23 点击人数:208
社区头条

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区泰丰花园二期小区某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支持原告泰丰花园小区业委会诉求,要求被告业主当庭缴纳拖欠2年的物业费1083元。至此,该小区首批6名被起诉的拖欠物业费业主,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全部缴清。

《黄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未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原告泰丰花园小区业委会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举有效震慑了违法拒缴物业费行为,提高了业主自觉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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