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温情促业主安居乐业
赵强|2017-11-27 点击人数:184
社区头条

业主权利得到尊重,不一定在意“红包”大小;物业管理公司放下包袱,就能尽心做好管理服务,不担心被业主“炒”了。有了法规护航,一方安居,一方乐业,各得其所

不久前,苏州高新区一小区业主拿到小区公共收益分红的消息引起了全国关注: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物业那里为606户业主争取到了24万元的“大红包”。

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幕在深圳或许将成为各个小区内司空见惯的常态:近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1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以深圳的经济体量与蓬勃发展态势,获取更多的共有物业收益,争取到更大的“红包”,当不是什么难事。

实际上,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非苏州首创,也不是深圳标新立异,这本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题中应有之义。例如2016年国务院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亦即说,共有物业收益归业主所有,本就是业主所应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在不少地方不少小区,业主的这项权利并未得到充分尊重,与物业公司也不时会因此爆发矛盾甚至冲突。

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业主的共有物业收益所有权明确,其实只是将国家相关法规落实、明晰与细化。但是,也不能小看这一举动的价值与意义。近年来,全国各地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摩擦并不鲜见,还有的酿成了不大不小的事件,在深圳也出现了物业管理纠纷问题日益增加的趋势,信访投诉居高不下。实际上物业纠纷呈现出诉求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以及矛盾易激化等特点,根本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没有依法厘定厘清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边界,进而产生了利益冲突。

平衡利益,调和冲突,就必须以国家法规为根本依据,结合深圳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与时俱进地开展地方立法修法,定纷止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停车位使用规则等方面亦予以明晰、明确,其用意显然也是要在这些矛盾易发、多发点不含糊,不留下容易引发冲突的模糊地带,体现出立法担当。

责权利的边界分清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也就理顺和谐了。业主权利得到尊重,不一定在意“红包”大小;物业管理公司放下包袱,就能尽心做好管理服务,不担心被业主“炒”了。有了法规护航,一方安居,一方乐业,各得其所。当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市民们当发挥主体意识与主观能动性,为完善这部事关切身利益的地方法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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