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履行设施的日常维护职责,每日对水质进行消毒剂余量检测,并记录备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每年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储水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清洗、消毒,水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供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有权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疑似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