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前的70%园区公共经营所得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其余可补贴物业费
唐心萌|2017-11-29 点击人数:178
社区头条

 提倡业主大会用信息化手段表决

  《条例》三审稿提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中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应为实名投票,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投票表决。

  业委会可申请开设账户

  统一管理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等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收支、核销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此外,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物业费用,不得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不得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投诉举报人,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更换物业须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已交付房屋业主的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物业被炒却拒不撤离将记入诚信档案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或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业委会可向物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不配合管理

  物业不得“堵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以及合同期满继续服务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园区公共经营收入

  每半年公布一次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统一。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经业主大会同意,按照改造整治规划,建设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经营收益弥补改造整治资金不足或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业委会决定若造成损害 签字成员担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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