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自2015年8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委联合印发通知,全面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来,许多住宅小区停车场纷纷自行提价,而且提价幅度很大。由于住宅区停车场属住宅配套设施,几乎是小区业主停车的唯一选择,业主在小区内停车是一种刚性需求,因此小区住户意见极大,不断发生物管和业主之间的冲突,造成不稳定。
2017年4月,《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便引起了许多业主的关注,纷纷反映意见,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求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总之就是一句话,住宅停车场的价格不能由卖家一家说了算!
这个意见之强烈,以至于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完立法的听证会之后,随之被吸收到《条例草案》的二审稿里: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此前国家发改委提出“全面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该说,二审稿加入的这个意见,体现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维护市民(尤其是业主)权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责任担当。
由于与上位法有冲突,在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后,由省发改委带队赴北京向国家发改委就住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汇报和沟通。国家发改委认为,关于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不妥。他们认为,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政策方向,建议广州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对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罚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放开停车收费后的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执法保障。对此,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在提请审议时作了具体说明。这才有了《条例草案》的四审。
尽管《条例草案》四审稿里,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被删除了,但是明确了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应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完善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我认为,《条例草案》四审稿中关于小区道路等共有物业停车收费价格必须要经过业主双过半同意才可以调价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原则: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调整,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以双过半为通过。因为,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哪怕就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实际上过去地下面积并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按今天地下面积应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规定,这些停车场根本上开发商并不拥有全部产权),它同样要按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调整停车场价格,就是部分调整物业管理费。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就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双过半通过。
《条例草案》还规定:未与全体业主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且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应该讲,现在通过的《条例草案》四审稿,真是在上位法规定下,尽最大的可能在维护小区业主的停车权益,更不要说还有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坚持要求写上:“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规定。
应该说,这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学习、领会和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我们为之点赞。
许多人总在担心业主是一盘散沙,没有议价能力,会被强势机构合伙忽悠,总希望政府直接干预,采用“政府指导价”。我认为,住宅停车场价格的议价规定,应该是倒逼业主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提高他们的公民意识,这才是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