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版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10月1日施行
吕鉴蕾|2016-08-04 点击人数:588
社区头条

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业主权益如何维护?住宅维修资金如何使用?小区车位买卖租赁矛盾如何化解?针对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业内人士逐一进行了解答。

住宅维修金可按单元表决使用

据了解,此次通过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在保护业主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作出了诸多细致规定。

业内人士介绍,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现状,《条例》对表决方式作了细化规定,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所谓“异议表决”,是指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条例》还规定,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可“先采取应急措施,再申请使用”。

物业区域内停车位不得对外卖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一个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当事人可以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如果违反,不仅要退还违法所得,最高还可处车位价钱的三倍罚款。

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烈犬、大犬

条例专门规定,明确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只的具体品种、体高和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有人在小区内养烈犬、大犬,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物业公司应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如果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出户没有束犬链牵引,公安机关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在保护业主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小区内的电梯,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不能随便张贴商业广告。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否则,将被处1万-5万元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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