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物业公司深夜撤离、拒绝业主车辆进入小区等矛盾后,不少城市的不少小区选择了业主自治。这些尝试了业主自治模式的小区,从业主感受来看,停车位增多了,环境变好了,物业费下降了,安全感提升了,可以说,为小区业主自治树立了范例和样本,积累了治理小区的经验做法。
审视业主自治的每一个成功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业委会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业委会成员不收取任何报酬,甚至还会产生倒贴的情况。他们能够从业主的角度想问题、出点子,及时公布小区收支账目,解决小区遇到的各种难题,搭建起与业主沟通的平台,建立起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信任。
但是,业主自治并非小区管理一用就灵的灵丹妙药。其一,并不是任何一个小区都适合业主自治。业主自治更适合一些规模小、人际关系熟的小区,比如居民多数是单位同事,或者是老旧小区,人与人之间已经形成传统化的邻里关系。其二,业主自治虽然得到法律认可,但是业委会法律地位没有完全确立,在实践中难以独当一面。比如,业委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像正规物业公司一样对外行使签订合同、聘用人员等权力,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面临法律盲点。其三,业委会成员奖惩机制、监督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目前,很多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是义务劳动,至多仅仅能报销电话费等必要开支。这种精神当然值得鼓励,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这样的奉献精神能够持续多久?二是在实行业主自治的情况下,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中心一体化运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何实现对业委会的监督?
说到底,无论是业主自治,还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都只是小区管理的一种方式。不能说哪种方式是好是坏,只有是否适合的判断标准。但无论哪种方式,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建立起一套成熟的业委会运作机制,在法律上有为有位,在实践中能上能下,让其在老旧小区治理中起到主心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