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长期没有业主委员会。但最近由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组织选聘了一家新的物业公司。”柳女士是馨安苑小区的一名业主,她认为选聘物业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而不是由楼栋长自治委员会来决定。为此,业主柳女士将新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和车位服务费4800余元。昨日,此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有超过半数的业主授权委托了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公司,并且通过招投标最终选定该公司上岗,所以程序上不存在问题。
业主
选聘物管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馨安苑小区位于西山区前卫西路附近,该小区住着690多户住户,柳女士也是业主之一。
柳女士介绍,2007年的时候,馨安苑小区曾经通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过一届业委会,但业委会成立3年之后就解散了,之后该小区就一直没有再成立新的业委会。
直到2014年年底,辖区社区居委会为了方便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在馨安苑小区推选小区楼栋长,最终通过该小区居民推举、自荐选出23名楼栋长。“但根据当时社区的通知,楼栋长的职责只是负责协调、宣传工作以及督促本栋楼居民抓好楼栋卫生保洁、治安安全等工作,并不能代替业委会的职能。”柳女士说。
“今年2月,我在小区里看到新物管公司张贴的收费通知,才得知我们小区更换了新物业公司。”柳女士说。“小区没有业委会,物业公司是怎么选定的呢?”柳女士找到新物管公司云南众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彩物业公司”)要求查看物业合同。
众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是楼栋长选聘的,已经和馨安苑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小区的物业费也从以前的0.7元每平方米涨到了1元每平方米。
“当时物业公司告知我,如果不交物业费,我们的车就无法进入小区,我才交了物业费和车位服务费4800多元,但一直没有看到物业合同。”柳女士说。
事后,柳女士认为,依据《物业法》第76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我认为,解聘、选聘程序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无权代替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柳女士说,因此,她认为众彩物业公司与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不合法,物业公司也无权向她收取物业费和服务费。
为此,柳女士一纸诉状将云南众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她已经缴纳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及车位服务费4800余元。
物业公司
与过半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昨日,此案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众彩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馨安苑小区超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了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及成员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程序,最终决定由众彩物业公司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务服务。
“之后,众彩物业公司根据与小区楼栋长自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陆续与过半的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我们认为整个程序合法。”众彩物业公司代理人说。
同时,针对是否应该退还物业费的问题,众彩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从今年1月正式入驻该小区,按合同为整个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物业服务获得了不少业主的认可。因此,该公司不应该退还物业综合服务费及车位服务费。希望法庭驳回柳女士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