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微信群“吐槽”业委会,业委会认为被严重影响声誉,故起诉要求该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福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厦门东南小区业委会主任小武为沟通需要,创建了业主交流微信群,成员有200余人。去年12月,业主阿伟在该群转发了两张文字图片,称“物业费涨这么多,如果不涨,业委会的抽成从哪里来?业委会的工作是没好处的事,谁会那么积极”等,质疑业委会在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中存在“黑幕”,指责业委会工作不力。
上述文字图片发布后,在微信群内引发部分业主的讨论。阿伟于今年1月底删除了这两张图片。今年1月初,东南小区业委会将阿伟起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阿伟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
业委会认为,阿伟发布的图片引起部分业主的质疑,严重影响业委会的声誉,给业委会的工作带来极大困扰,造成业委会名誉损失,故要求阿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阿伟则辩称,其发图片是为了监督业委会能提出有效可行的方案解决问题,系在正当行使业主的监督权,不存在污蔑业委会或某个委员的主观故意,且未对外进行传播,未造成业委会名誉受损,请求法院驳回业委会的诉求。
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伟的行为系在行使业主的监督权,其出发点系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小区的公共利益,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业委会名誉权的过错;业主在微信群中对业委会进行评论,其影响范围仅及于该群,又因该微信群的成员是特定的业主,不会造成业委会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业主转发照片的行为侵害业委会的名誉权,故判决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业主享有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业委会对于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业主交流群是小区业主的一个联系平台,群成员是特定人员即小区业主,人数相对固定,在这样相对封闭且群成员较为固定的特殊空间里,应该尊重群成员的自主性,尊重群成员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向业委会反映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