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商铺变“伤铺”—— 双赢国际租户正式成立维权业主委员会
调调侃侃|2018-05-19 点击人数:247
社区头条

继4月26日,“双赢国际讨租事件”后,截至发稿日,双赢国际方面对讨租事宜仍未表明明确处理态度,或提出具可执行性的处理方案。

工作人员从商铺租户处了解到,说:“目前双赢国际还未正面对我们的事做出回复,不到最后解决问题,我们坚决不放弃维权。”

据悉,商铺租户们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联合相关律师针对该事件正式成立研判小组,通过正确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

商铺租户李先生说:“成立专业委员会,就是为商户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维权组织、平台,大家再不用分散着到处找公道,而是集中在一起,集思广益;并结合专业律师的分析研究正确的维权途径。”

“我另外一家店有工作人员看管,家人操心着就可以了,今后我的主要精力就扑在专业委员会,致力于为大家讨回正当权益。李先生被评选为业主委员会常务会长。


另一方面,笔者通过与律师协会对该“商铺返租”事件进行了深入了解,发现全国范围都正在出现变相“返租”现象,热心于地产投资的群体,需要仔细辨别。

也就是说,之前“商铺返租”现象采取的是操作主体为开发商,出售的也是商铺的产权;而随着相关规定的完善和约束,这种变相的“返租”模式开始发芽。

“地产投资者首先需要注意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哪里,与开发商是什么关系;其次,要尤其注意,自己投资的是产权还是使用权。”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说道。

目前,商户们正在积极配合律师的案件研判。

解除合同或为短期内见效方法

工作人员通过律师协会了解到,“双赢国际讨租”事件中的部分商户,在该项目未竣工时,就签订租赁协议的,与竣工后签订租赁协议的商户,属于不同的领域维权范畴。需要区别对待。

在该项目未竣工时就签订租赁协议的商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返租或者变相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但该办法只是建设部的一个部门规章,并非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建议以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

竣工后签订租赁协议的商户,法院有可能会认为签订售后返租协议的投资者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协议中对商铺的位置、价格、折扣、委托经营管理等重要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各方也已签字确认,证明投资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对售后返租协议的风险作出判断并最终决定签署协议。

同时若投资者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致使投资者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那么最终法院多会认定售后返租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商户能起诉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协会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形式。

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各自相互返还,开发商返还投资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投资者返还商业地产。

据悉,司法实践中,投资者通过违约之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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