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举报前任诈骗被诉
沈诚|2018-06-25 点击人数:222
社区头条

小区第五届业委会主任张某举报上一届业委会主任戴某,并报警称小区维修基金被诈骗。

  戴某因此起诉张某,称张某侵犯其名誉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后任业委会主任举报前任

  前任起诉后任侵权

  男子戴某是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女子张某是该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张某及其他多名小区业主曾因戴某任内该小区维修基金使用合法性问题向于洪区小区办、房产局等部门上访、致函、反映情况。

  2017年10月,沈阳于洪警方受理了张某报称的某小区维修基金被诈骗案。

  2017年11月,于洪警方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张某提出控告的该小区维修基金被骗案,“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张某不服申请刑事复议,2017年12月,于洪警方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决定维持原决定。”张某因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2018年1月,沈阳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沈公于刑复字(2017)11号复议决定”。

  之后,戴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称,该小区维修基金使用问题,经法院审理已经有了最终结果,张某在园区大肆制造舆论,诋毁其是“诈骗犯”,对其身心健康与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后任称无侵权想法和行为

  属于正常反映问题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某称没有在园区大肆制造舆论,诋毁戴某,包括其在内的几百名业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范畴,更不存在侵犯戴某名誉权的主观过错。

  而且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启动、拨付以及申报材料确实存在问题,沈阳市房产局才没有进行拨付。目前,公安机关针对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被骗取、被挪用一事正在进行立案调查,戴某也属于被调查对象。

  因此,她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前任没有证据证明侵权

  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作为小区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不满戴某时任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代表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对于2012年小区维修基金的报批、使用行为,并曾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戴某在2012年小区维修基金的报批、使用过程中及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这种基于职务身份原因形成特殊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适当传述、评价及张某对于戴某的检举、控告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张某借检举、控告之名,实施了侮辱、诽谤戴某的行为,造成戴某名誉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对于戴某主张的自己在园区范围内及四百人的小区微信群内发表带有对戴某有侮辱、诽谤色彩的不当言辞予以否认,为此,戴某向法庭提供了共6页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一份及万某、王某的书面证人证言一份予以证明,对于戴某提供的6页微信群聊天记录,张某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因本案戴某提供的自己整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非微信截图原件,同时,微信用户名并不具有对于用户个人身份的唯一指向性,且可以随意修改,微信群中聊天信息的实际发布者与微信用户名也不具有一一对应性,所以对于戴某提供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于戴某提供的万某、王某的书面证人证言,张某予以否认,因万某、王某本人并未出庭作证,所以对于戴某提供的该组证据也不予采信。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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