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和物管应协助管理噪声(深圳)
林晓斌|2018-06-27 点击人数:228
社区头条

我市将大幅提高污染饮用水源的处罚标准。图为西丽水库一角。(资料图片)深圳商报记者 林晓斌 摄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晓薇)6月26日,深圳市政府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的修正案(草案)。据了解,此次大规模的法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市开展“放管服”改革、“强区放权”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涉及取消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职责调整、转移等。

停止征收养犬管理费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本次修改对法规中依据不充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行清理。例如,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3〕306号)取消了我市的养犬管理费,我市从2014年2月起停止征收养犬管理费。此后,国家相关文件也都陆续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也需要作相应修改,拟将条例中有关养犬管理费的规定予以删除。

强化物业管理的噪声环境管理职责

此批法规修改中动作较大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比如,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社区。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共享共治”工作机制,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强化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规定其应当协助噪声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噪声环境管理,并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

又如,细化噪声污染情形。由于实践中对于噪声污染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够细化,导致部门缺乏具体执法依据,因此,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拟将现行规定中的“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内容,修改为“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的,不得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

再如,删除限期治理的规定,明确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同时,还修改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明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类别,处罚数额与国家保持一致。

防空警报试鸣日期修改为“9月18日”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防空警报试鸣日期为9月7日,而国内大多数省市都确定为9月18日。为更好地铭记国难并与其他省市衔接,我市从2016年起改为在9月18日试鸣防空警报。因此,《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拟作出相应修改,将防空警报试鸣日期修改为“9月18日”。

大幅提高污染饮用水源的处罚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也将根据国家和省的上位法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比如,修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禁止性项目和设施,修改了处理机制,要求应当依法拆除或关闭。

该《条例》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罚则,大幅提高污染饮用水源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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