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内一张海报的静态广告位报价是“150元/周”,就算只张贴两张,一年的盈利也有15600元。作为消费者花钱购买、房本注明的不动产,电梯等公摊面积如何使用、盈利作何归属,却是一笔糊涂账。记者近日走访北京多个小区,发现物业公司利用公摊面积作广告经营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对经营收益如何分配却三缄其口。(9月14日光明日报)
业主花费真金白银购买的公摊面积经营权利在谁?获得额外收益应该归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很清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经过小区全体业主同意或授权”“经营广告所得,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或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而现实的情形是,大部分业主因相关法律知识欠缺,更没有维权意识,所以对应得的这份权利也就“无人主张”。俗话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物业公司既然是向利的,当这块美妙的“蛋糕”摆在面前,又无人问津时,予取之“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几乎没有物业愿意主动提出来返还给业主或与业主分享。即使有个别业主了解这份权利,向物业提出来,有组织的“物业公司”基本是用“踢皮球”玩你,直到你“精疲力竭”“心灰意冷”作罢了事。这不,面对记者的追问,工作人员就以需要向其他部门咨询后才能反馈,用推诿搪塞了过去。
物业公司是业主请来管理环境和安全的,他的合法收入只有业主按合同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不经业主同意,凭借手中掌握的该由业主“共享”的资产实现盈利归己,从法律意义上解读,就是“贪污”。初略估算一下,一个电梯15000 ,一个中小型小区20幢楼,每幢楼至少2台电梯,收入就是65万左右。如果参照《刑法》有关规定,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物业侵吞业主利益是犯罪,但业主个体维权却特别困难。所以,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依法治国的当下,业主要有维权意识,但更要讲究依法维权,正当维权,巧妙维权,既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又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奇效。笔者以为,最好是让业主的娘家组织“业委会”挺身而出。
业委会维权具有四点优势。一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业委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之规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是代表业主的利益的业主自己的组织,有权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其二,业委会不是单兵作战,业委会背后有广大的业主团做靠山,团队的力量相对有一定的震撼力;第三,由业委会出面,代表业主用一个声音说话,避免了业主你一言我一语的“一盘散沙”,有利于突出主题,沟通协商形成合理的方案,妥善解决问题;最后,业委会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不肯配合或虚以委蛇,将面临卷铺盖走路的风险,从而倒逼物业公司主动积极调整规范自己的工作。
业委会出面解决问题不乏成功案例,无锡春江花园业委会发现物业公司,非法占有近4年间收取的小区停车费等596万元,诉诸法律获得70%返还。最近,在笔者身边,江苏海安市蓝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出“物业服务违约处罚通知书”,也在当地物业圈内激起一阵涟漪,他们的成功经验被海安市政府网站头条刊发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