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业主、物业企业和其他主体侵害全体物业业主利益的行为在本市一些小区时有发生,由于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因此难以维护业主的权益。
“业委会跟物业公司,就像一个是主人,一个是保姆,现在主人不能签订协议,要由保姆来签订,这是没道理的。”在今天举行的市政协“健全住宅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专题协商会上,市政协委员郭翔等建议,应赋予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
据介绍,本市目前有1.2万余个住宅小区,面积6.2亿平方米,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约1.06万个、5.97亿平方米,物业覆盖面96.6%。近年来,少数业主、物业企业和其他主体侵害全体物业业主利益的行为在本市一些小区时有发生,由于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因此难以维护业主的权益。
按照现行物业管理规定,业委会以会议形式存在,不具备法人特征。因此业委会每次行动都得开会表决,要经过一个较高的门槛,要想集合起法定的业主数不容易,即使集合了足够多的业主,也会因为业主想法多样等原因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诉讼为例,业委会起诉侵权对象,就需要得到七成以上小区业主同意,还需要收集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维权难度高。
“不仅是诉讼问题,在与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业主打交道时,不是法人主体的业委会也很难办成事。”有政协委员提到,以房屋维修基金为例,一些小区的维修基金长期被闲置,不是因为房屋和公共设施不必维修,而是基金的使用得经过业主多数人的投票同意,个别业主的态度,会对业主的整体利益构成影响。
此外,近年来被物业公司“抛盘”小区,在探索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模式时也遭遇瓶颈,原因就在业委会不能作为法人或社会组织处理涉及税务、员工保险、用工合同等方面事务,自行管理很难长久维持下去。
“签一个合同都让‘保姆’签,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结构性缺陷。”政协委员周天平说,物业管理不到位,业委会监督不好,最后找居委、找政府,演变成民事官办,权力行使就出现问题。“要用法治化来解决这些问题,最终的导向就是民事民办。”
事实上,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将业委会作为法人组织登记。去年10月,国内首例业委会独立法人状告开发商的案件在浙江开庭。温州鹿城区嘉鸿花园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起因是开发商想把小区公建配套场所登记在自己名下。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业委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当地相关业委会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这一法律主体资格,提起这场诉讼可能就要好几年。
市政协委员黄绮认为,上海应该给从立法层面给业委会以足够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比如可以收钱、用钱,对外签合同、履行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不妨从现有法律规制的角度,为业委会作一个可行的制度设计,比如以非企业的形式在民政社团局进行登记。”
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在通报住宅物业管理下一步考虑时也提及,建议在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时,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在法规层面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中涉及的发票、税收等问题予以规定,扫清障碍,减轻业主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