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能撤销小区业委会吗
季蓉|2016-05-29 点击人数:1627
社区头条
 “我们是城东区德令哈路一小区的业委会成员,现在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向都市报求助。”5月24日,市民王先生向西海都市报社区联络站反映。

业委会工作被暂停

  原业主委员会主任王先生介绍,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2014年7月,小区9名业主在城东区富强巷社区树林巷居委会的指导下选举产生了业委会委员,并正式实施对业主的相关管理工作。

  2015年9月29日,富强巷社区、树林巷居委会与小区单位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小区物业公司,在居委会办公室召集会议,向业主委员会委员宣布社区关于暂停业委会工作的决定。

  王先生认为,居委会一直在无限期暂停业委会的所有工作,另外,当时会议上的决定并不是正式文件,只做了一份简单的社区会议纪要,这违反《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经侵犯了小区业委会委员的合法权益。

居委会说缘由

  树林巷居委会主任杜晓丽称,自从业委会成立后,不断有业主向居委会反映称,小区业委会没有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对于业主的诉求也不了解。

  为此,居委会多次入户调查,业委会内部确实矛盾不断,一个小区有两种管理制度。

  2015年9月28日,居委会召开会议暂停业委会的工作。

  “暂停了他们的工作后,居委会希望业委会的委员能够履职,改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杜晓丽说。

  经过商量,居委会打算重新为小区选举新的楼长、业主代表。

  在居委会出示的一份2015年7月10日的文件中,记者看到如下一段文字,“我们是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不作为,导致小区管理秩序等项目不能正常管理,希望居委会能够介入。”

房产部门答疑

  对于王先生的疑问:“作为民间组织的业委会被居委会告知暂停一切工作后,是否可以无限期停止下去呢?”“居委会说要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但并没有下达正式的批文撤销我们,这样做对吗? ”“居委会有权力撤销小区业委会吗?”记者采访了西宁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检查处负责人于女士。

  于女士说,业委会被居委会告知暂停一切工作后,是否可以无限期停止下去,完全取决于小区业主,居委会应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后,具体跟业主商量;居委会要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是否要下达正式的批文撤销原来的业主委员会,这也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跟业主商量后决定是否撤销原业主委员会,还是要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居委会有权在小区业委会任期满后及其他原因下,召开业主大会撤销业委会。

  于女士说,《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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