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停车收费办法将修改 业委会可与物业“倾价”
孟娟娟 |2016-05-20 点击人数:1572
社区头条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在着手修改,拟定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改是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层面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定价目录进行了修改。

  根据征求意见稿,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以后停车收费标准将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一些市场的停车场、大型活动停车场等也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日,如果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建议都可以提出来。

  有业委会住宅小区 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住宅小区停车费。根据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将“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划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畴。

  何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据了解,“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或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签订相关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认定为具备议价条件;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认定为不具备议价条件。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仅有20%左右,也就是说,这部分小区有可能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停车费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商量”定的小区只是少数,大部分住宅小区停车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

  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自行协商停车费标准,停车费是会降低还是提高呢?南宁市裕丰英伦小区业委会主任杨建华认为,停车收费标准是提高还是降低不能一概而论,而是由小区内停车位数量是否充足决定的。如果车位紧张,价格就会上升,车位充足就可能会降低。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小区车位都很紧张,而且为了防止周边小区车主过来停车,价格肯定要比周边小区高或一样。

  值得一提的是,在住宅小区停放一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实行免费的政策也在具备议价条件的小区不再适用,而是改为免费时间由议价双方自行约定。

  菜市等配套停车场 停车费将由市场说了算

  此次修改中,各类市场主要用于乘用车停放的配套停车场也被划入市场调节价的范畴。以后市民开车去淡村农贸市场、交易场、海吉星水果批发市场、五里亭蔬菜批发市场等市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场投资方说了算,不再实行政府定价。这一修改也是由于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将该项收费放开。

  同样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还有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对此类停车场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是由于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剔除了这项定价项目。这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在处理期内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超处理期产生的费用,如果是停放在政府出资建设的停车场的,按照政府定价来收取停车费;如果是停放在政府之外的市场主体建设的停车场的,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还有举办大型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放收费 两类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目前,南宁市有电动车160多万辆,如何有序停放是个问题。各商圈和主要干道基本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保管点,物价部门对非机动车停车也制定了详细的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机动车只有在两类停车场停放收费才实行政府定价:一类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另一类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含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在其他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那么,目前大量存在的路边停车保管点是否属于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这些停车场以后是不是也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针对路边非机动车保管点是否属于自然垄断性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性,下一步物价部门将会对这类停车场进行调研。在明确之前,这类停车场仍然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于超标准收费的,物价部门仍然会严厉查处。

  非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时,与上述机动车停放一样,具备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即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自主协商停车收费标准、免费时段等。

 增加免费停车时段 公布收费道路等收支情况

  在此次修改中,增加了免费时段停车免交停车费的规定。据了解,目前,南宁市交警部门已经制定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广西重大节庆日停车泊位免费停放两小时方案,正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免费时段将在制定收费标准政策时明确。

  同时,此次修改还把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可免费停车一小时的规定取消,而是将这些综合体中规划为住宅配套的停车场划归在住宅小区停车场。这意味着,以后去商住一体的停车场只能在其规划中的住宅停车场免费停车一小时。

  此外,此次修改不仅在管理部门中加入了财政和税务部门,还对部分停车收费收支情况需进行公开做了明确的规定。向道路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单位,要主动公开相关收支信息。每年3月底前,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停车场及火车站、机场停车场的经营者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布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费用、收费及管理人员薪酬、办公经费等)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公布信息工作,由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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