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有“名分”说话才有“分量”
佚名 郭敬波|2015-10-12 点击人数:1534
社区头条

  开发商想把一块公用配套场所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温州嘉鸿花园小区的业委会认为这是侵权行为,于是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这是2013年3月温州开全国先例对业委会批准登记法人资格后,业委会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一起案件(10月7日《现代金报》)。

  住房体制改革在实现房屋产权私有化的同时,也使得小区建筑的产权出现多元化,业主各自拥有专属部分又对公共部分共同享有权利。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解决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纷争,需要一个超越业主个人的团体,以签订管理规约,处理共同事务。在此需求的基础上,业委会应运而生。

  业委会和物业、居委会并称社区管理的“三驾马车”。然而,《物业管理条例》只是给了业委会一个“名号”,却没有法律跟进赋予其法人资格,这让业委会有“名”无“分”。它既不是自治社团,也不是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成了游离于法人之外的一种组织。没有法人资格,意味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业主代言,也不能参与诉讼,其替业主维权和参与社区管理均有障碍。

  事实上,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要具备成立社团所需经费、主管部门等条件,业委会被登记为“社团法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早在数年前,就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资格。温州开全国先例对业委会进行法人登记,做了“吃螃蟹的第一人”,这个螃蟹吃得好,效果也是明显的。如报道中的开发商侵占业主公共用地,还有如物业与业主时有发生的纠纷等,此前,因为代表业主权益的业委会这驾“马车”不太给力,时常“逼”得业主以堵门封路等极端方式表达诉求。业委会有了法人资格后,就是业主的“主心骨”,小区公共部分有了“监护人”,也为物业纠纷找到了一个“中间人”。

  名正则言顺,业委会有了法人资格,说话就会更有“分量”。当然,有了这个身份,绝不是为了打官司方便,而是要行使更多的管理权。比如管理停车场、户外广告牌等共有部位、公用设施的经营性收入等。过去业委会不是法人,没法在银行开户,社区的经营收入、维修资金多由物业代为管理,现在可以把钱放在“自家人”的口袋里,用起来更方便,管起来更放心。

  对业委会进行法人登记是新生事物,拥有法人资格的业委会要学会“独立行走”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可以效仿其他社会团体的运作模式,设立事务、财务“两公开”制度,在内部建立“监督委员会”,按照社团进行会计审计,等等。运行机制完善了,才能脚踏实地走远、走好。

  其实,不管业委会有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进行的各种法律活动,都是在执行业主大会的意思,业委会还要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下进行活动。因此,遇到重大事务,业委会还是要多与业主、业主大会沟通,才能保证不缺位、不越位,正确地履行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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