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帆小区:业主和业委会“法庭对话”
刘双|2016-11-17 点击人数:390
社区头条

11月15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金帆小区2名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对簿公堂,业主代表要求业委会公开小区管理规约、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及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等。法庭上,双方就是否应公开和公开的范围、方式进行了辩论。

业主代表之一的梁超告诉记者,他是2001年入住长沙市开福区金帆小区的,“也算是这里的老住户了”。但直到近期,他才知道业委会管理着一笔费用,“以前不清楚就没关注过,才听说的,小区有一笔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着。”梁超说。

今年上半年,梁超曾以业主身份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公开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却遭到拒绝。8月1日,他和小区其他业主联名签了一份函,要求查询小区财务收支明细,并找到业委会递交。然而,“又吃了一记闭门羹”。

梁超认为,自己作为小区合法业主,有权了解业委会收支。他和其他两名业主将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起诉书上,他们要求公开小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至今)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业委会负责人称,业委会每年收支情况都会在小区公示,梁超等提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焦点

  是否应公开

庭审一开始,梁超先抛出问题,“每个月小区都有摆摊设点,这些钱谁收的?又是怎么花的?”

金帆小区第四届业委会主任谢玲英表示,小区所有公共收益,业委会都建立了台账,并有银行的相关记录,“这部分收益用于小区垃圾处理了,这个每年都会公示。”

是否应公开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和相关收支情况的问题,梁超认为,这是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明确规定的。“首先《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作为小区物业合法拥有者,应对小区公共部分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梁超等业主的代理律师表示,即便业委会曾在公告栏进行过公示,但任何一种公示方式都不能确保每位业主都能看到和知悉。

谢玲英表示,梁超等提到的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在第四届业委会选举时,由换届选举筹备组进行了公示,“如果他(梁超)没看到,也不是我们的问题。”

 庭审焦点

  公开的范围

梁超的代理律师提出,既然作为业主,要行使监督权,就应有账目明细和相应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作为业委会,多年来形成的账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个业主是可以观看并核实的。”他认为,要求业委会提供账目信息和原始凭证是为了更充分地行使监督权,“这也是合理合法的诉求”。

对此,业委会主任谢玲英进行了反驳,“并没有哪条规定说每个发票都要向业主公开,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说,小区公共收支的原始票据是小区的公有资产,复印票据也是小区的重大事项,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就无权执行,“而且这也是不现实的”。

“如果有业主认为有不真实、不合法的地方,对账目存在异议,可以向业委会监督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督小组按照相关程序对业委会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后再予以回复,如果再有质疑,还可以向街道反映或联名业主提请召开业主大会。”谢玲英说。

 声音

  对起诉行为“不理解”

开庭前,似乎双方就已经有了浓浓的火药味。支持业委会的20多名业主也来到了现场,情绪显得很激动。

“很气愤,安静不下来。”一名业主称,自己在小区住了十几年,对这届业委会的工作“很认可”,对于梁超等人的起诉行为“不理解”。另一名大姐介绍,业委会确实是业主们投票选举出来的,对于业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下半年都会在小区的3个门公告栏公示,公示期大概在半个月左右。”她说。

律师观点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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