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在民政部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27 点击人数:596
社区头条

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在民政部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备案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向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换届、变更、撤销等职能。区民政部门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职能 。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主管单位;(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负责人;(四)有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等。

第八条  申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有负责人签名的《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表》;(二)《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备案表》;(三)业主委员会名册或业主大会负责人花名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第九条  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核准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应说明理由;(三)区民政部门对核准备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颁发《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四)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届期为3-5年,且与《业主大会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的规定一致。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持的备案证书进行两年一次的审核。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部门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1、从事非法活动;2、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换届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称统一为南京市**区+**街道+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编号由类别编号(4)+区编号+街道(镇)编号+四位流水编号,如建邺区沙洲街道西堤国际业主委员会可编号为404010001号。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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