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本报《一年难产业委会,根子竟在物管费》一文报道了东莞南城天利中央花园小区业委会“难产”一事。昨日,记者获悉,9名被否定候选人资格的业委会委员中的6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城区房管所等部门撤销相关回复。该案一审败诉后,6人继续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该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起诉为一个合理的说法
前天下午3时许,该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多名天利中央花园的小区业主及媒体记者现场旁听。
据上诉业主朱某介绍,之所以要与南城区房管所等部门打这样的官司,只是希望这些部门给包括她在内的业主一个合理的说法。
朱某告诉记者,自收楼之日起,她就与物业管理公司、银行签订了物业管理费银行代扣协议且银行账户余额一直充足。东莞市南城区房管所等部门,未经调查仅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一些资料,就把她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被选举资格给否定了。
正因为如此,包括她在内的6名被否定了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被选举资格的业主于今年3月8日前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包括南城区房管所在内的多个部门。该案一审于今年7月1日开庭,但败诉了。后来,她和另外5名业主继续上诉,二审于11月30日开庭。
这次开庭,小区绝大部分业主都出来支持她们,并为她们聘请了专业律师,希望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说法。
焦点:
1.房管所是否拥有审查权力?
上诉业主代理人认为: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南城区房管所等部门有权审查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因此,该回复属于行政权力滥用的越权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代理人则依据《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第4点,认为南城区房管所和宏图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
2.是否是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就南城区房管所及宏图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关于天利中央花园业委会候选人资格审查问题的回复》,上诉业主代理人认为:该回复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而被上诉代理人则称,房管部门和居委会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完全是在履行指导和协助的义务,有法律依据。
3.如何理解未按时缴纳物管费?
上诉业主代理人认为,6名业主在进入天利中央花园业委会筹备组前,并不存在拖欠物管费的情形。被上诉代理人则认为,“按时”就是以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费服务协议》的缴费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