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小区业主把物业、业委会都告了!原因让人愤怒!
|2020-07-01 点击人数:1859
社区头条

小区垃圾房就建在自己房子隔壁,

垃圾遍地,臭气熏天……

业主王某忍无可忍之下,

将物业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近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物权纠纷案。

王某房子隔壁的垃圾房。

垃圾房就在隔壁!

业主忍无可忍,把物业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王某是宁波高新区某小区商业用房的业主。小区的垃圾房就在距离王某所属房屋仅2.2米的地方。 整个小区的生活垃圾都在此处堆放、中转,垃圾桶周围经常遍地垃圾。去年4月,忍无可忍的王某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恢复原状。

王某称,这处垃圾房原本是没有的,后来选址、搭建也没有经过业主们同意。高新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了解到,涉诉小区在交付之初,开发商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上设置了一处生活垃圾堆放点,放了几个垃圾桶。随着小区入住人数越来越多,生活垃圾的处理成为一大难题。为了推进垃圾分类、更好地便利居民,物业公司在紧挨原告房屋一侧的通道中央立柱之间砌墙,安装了两扇卷闸门,建成了约占半个通道的垃圾房。

垃圾房规模大,给周围业主带来困扰。

“当时建垃圾房向业主征询过意见,按居住面积同意约占98.73%,按票数统计同意约占97.3%,都超过了三分之二。”业委会负责人说。尽管如此,两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初确实对建造垃圾房进行了民主程序,王某也称未收到征询意见的通知。

法官经实地勘察后发现,涉诉垃圾房就搭建在原告房屋边上,且并未封闭,其中放置了几十个垃圾桶,全小区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都集中堆放在此处,散发着一股明显的酸臭味,影响周边环境。 除了距离垃圾房最近的原告外,周边几户业主也有很大意见,垃圾房还直接影响附近几家餐饮店铺经营。

经开庭审理,高新区法院判决两被告拆除垃圾房并恢复原状。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某基于专有部分所有权取得业主资格,有权享受良好居住权,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主张。

两被告建造的垃圾房已实质性地影响王某的正常生活、经营,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即使两被告在建造垃圾房前确实进行了民意征询程序,也不能以牺牲一小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法官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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