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完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
李媛莉|2021-03-26 点击人数:2502
社区头条

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缺不了物业服务。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已在去年启动。

3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主要以《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四川省实际和推进城乡基层治理需要,补充了需要地方立法明确或细化的相应规范,完善了政府监管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活动主体责任。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七十九条增加为一百零四条。

关于业主的认定,修订草案明确为“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未记载的不动产共有人能够证明其为所有权人的,应当认定为业主。

除前款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业主:

(一)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 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个人;

(三) 因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修订草案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增加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并依法赋予相应职责。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后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比例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当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对业主个人信息保护增设了要求,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另外,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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