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两会,我提出了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提案,时隔一年,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对此,我再一次提出,尽快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适应当前物业管理的要求,不能让条例成为束缚物业管理发展的障碍。
一、修改刻不容缓。《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2000年1月起施行,距今已经17年了。17年的实践证明,修改这一条例的相关条款很有必要。
二、“两个过半”成了过不去的门槛。《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出席大会的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
“要成立业委会,’两个过半’(占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是基本的要求。”而对于“候鸟型”小区来讲,达成这一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三、海口双创,倒逼物业条例修改。海口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12月20日第15次全体会议了解到,2017年海口全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达到80%以上,尽快研究出台适合海口的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现在制约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主要就是该条例中的两个过半。
四、民主党派,也有建议。早在2013年,民进海南省委建议,针对海南旅游房地产和候鸟型业主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在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请省人大行使特区立法权,出台切合实际的政策规定,加大建设单位的责任,降低业主委员会成立门槛,积极指导和鼓励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五、修改建议,降低门槛。建议修改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有‘常住业主’持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常住业主’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出席大会的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注明:常住业主:指每年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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