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9138号
原告:张XX,女,198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吕XX,女,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伊X,男,198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河畔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号河畔花园。
原告与被告河畔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现实际服务河畔花园的物业己经到期,基于上述表述情况园区290名业主到社区登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公示成员选举及至现在的合法性、竟聘物业,结果不了了之,引起园区全体业主极大愤慨。原告是62A、62C栋楼及五里河大厦A座的民选代表,受部分业主所托提请诉讼。原告是被告所属业主区域范围内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河畔花园小区第62A9D、62C3B及五里河大厦A座的业主。2017年6月29日被告经过五里河街道主管部门备案成立。被告未公示任何与选举相关信息。成立两年半来从未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从未公开过河畔花园的收入与支出。违反了<辽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此上述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故依《辽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定的表决的情况与资料;2、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他们的楼栋房号,物业费、停车费缴费依据,公示联系电话;3、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成立法定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4、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成立至今河畔花园广告收支明细;5、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成立至今河畔花园公建、会所收支明细、原始凭证及支出依据;6、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成立至今河畔花园地下车位、房产出租收支明细;7、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6月29日成立至今所有会议资料,包括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各种表决记录、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出台的程序步骤;8、请求判令被告公示与现物业的合同;9、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0、请求判令被告失职、承担给园区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我院受理该案后,与河畔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张波联系,张波称其两年前已经离职,我院向其邮寄诉讼材料,被其拒收退回。2021年3月18日,办案人前往被告处送达,被告知河畔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办案人向河畔社区委员会了解情况,社区委员会介绍,被告河畔花园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解散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青青、吕丹丹、伊明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