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河南省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仅占建成小区的7%,有93%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这除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有限,业主大会成立缺乏召集者外,还存在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不支持成立业主大会等原因。近日,在审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新民介绍情况时这样表示。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明确了业主大会的“带头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负责召集,同时还确定了其相关责任。一旦小区业主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30%以上,或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就可成立业主大会。
《草案》还赋予了业主大会不少“权力”,包括可以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现在,《草案》已正式提请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实施15年来首次进行修订。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内容还涉及广大小区业主关心的业主大会权限、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车位车库、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分配等热点问题。
随着今后业主大会的普及,也将缓解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经常出现的“政府代管使用难,业主自管有风险”的两难问题。
“以往要想申请政府代管的维修资金,一般要有小区2/3的业主签字才能申请,加上调查等流程,申请下来,两三个月都是快的。”河南省物业商会秘书长张国强介绍说,此次《草案》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将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代管。“部分涉及电梯、消防安全等紧急情况,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拨付维修资金。”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小区车库、车位不能“只售不租”。长期以来,河南省内不少住宅小区存在的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屡遭诟病。
针对此类乱象,《草案》明确提到,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出售给外人。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承租规划车位、车库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富余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外出租,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