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它第一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
2007年《物权法》出台,它更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尽管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后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是其决定内容和效力还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
把“业主委员会”规范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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