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主 管 理 规 约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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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日常物业管理中的进出来访登记、进出搬迁放行登记、车辆进出查验登记、住户档案管理、住宅装修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的权利,并对此承担共同遵守履行的义务及责任。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要在家中放置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将此类物品存放到银行保管箱,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业主家中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的保管及管理责任。 六、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指定位置安装,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按规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整改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整改;拒不进行维修整改的,由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整改,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业主不得人为阻挠维修整改,因阻挠维修整改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七日内,将本房屋出租情况及相关租赁人员身份证等资料报送物业管理处存档备案,并对此承担协助管理该房屋出租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十、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 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公共走廊外吊挂和晾晒物品;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小区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一、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二、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三、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的和谐环境。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    宅:         楼        房 其    他: 所在单位: 电    话: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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