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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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对业主委员会事务的政策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开支管理作如下规定:
1、经费来源:
根据有关法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支付,也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或者物业维修基金的利息中列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小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不足支付时在维修基金利息中列支。为鼓励业主支持社区公益事业,业主或者其他社会人士可以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捐赠,捐赠可以用于捐赠人指定活动的经费开支。
2、经费用途: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会议发生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及业主大会聘请中介咨询机构咨询服务费。
3、经费的使用标准:
经费开支标准除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执行秘书的津贴(含个人电话费、交通费)按每人每月_____元包干外,其他办公开支原则上按实报销。
4、经费报销程序:
报销经费开支应该在发生开支后一周内完成。报销凭证应该由至少两名经办人签字,并经主任、副主任复核后签字方可报销。报销开支费用一律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禁止任何人代签或使用印章。签字应该同时签署日期。经费报销凭证应该连续编号并当日登记帐本。经费开支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5、经费的使用公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在物业管理区域至少两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14天,接受业主质询。公布前应该由业主大会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报告应该与经费使用报告同时公告。
业主对经费使用情况或者审查报告有异议,应该在公告期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聘请的中介机构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聘请的中介机构应该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中介咨询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质询的书面答复,应该在上述公告处予以公告至少14天。
6、本规定经第 次业主大会批准后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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