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问题问答集锦二
|2015-12-24 点击人数:2035
业委会知识

1.问:业委会不作为,业主该如何是好?

答:具体情况则要具体分析:

1)业委会委员不管事。业主大会到底委托业委会做什么了?如果业委会不按业主大会要求做事,或者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事,才能叫不做事。至于单个委员,他受业委会决议的限制,而不受业主的限制,因此其个人的行为到底如何,则更要具体分析。业委会委员的问题,首先应该由业委会解决。业主、业主大会面对的是业委会的问题。

2)主任不参加业主会会议。如果是业主大会,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利不参加投票。但是,业委会(包括主任)必须组织业主大会的召开。如果是一般的业主团体会议,业委会主任是否有权利不到场,则要看业主大会决议和业委会自己的考虑。理论上业委会这个组织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为,而如果业主会的业主们对业委会、业委会主任的行为不满意而其行为又不构成违法或者违反业主大会决议,反正就是对业委会主任、委员不满意,那么业主们可以收集超过20%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位置,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

3)不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这要看“业主代表大会”是个什么组织了。业主大会赋予业主代表大会什么权利了。从《物业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不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除非业主大会决议让业委会成为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以,业委会到底应不应该、如何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则要看业主大会的决议,而不是业主代表大会的。

4)违反规定滥用公章。只要业委会的公章盖得不符合程序,业主就可以对该公章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直至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前提是“规定”是谁立的。如果是业委会自己立的规定,自己违反,别人没有办法干涉,类似的情况在中国非常普遍。而只有当业主大会给业委会定立了公章使用规定(一般写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当业委会违反这个规定时,立这个规定的权利(业主)才有权利就业委会的行为提出质疑直至诉讼。

5)业委会委员长期不开会。如果是业委会委员长期不开业委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规定进行处理,业委会不处理的,则业主可以监督、要求其处理。只有业主大会制定的规则,才能成为对业委会有约束力的真正规则。

2.问: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小区停车费,是否合法?

  答: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看是地下车位还是地面车位?地下车位还要看售楼时是否是含在公摊面积里面)。如果是地面的,一般请况都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您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3.问:非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权参加业主大会?

  答: 依据〈物权法第〉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8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权属证书是对外公示房屋所有财产关系的重要凭证,“业主”应指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没有一条相关法规可以表明业主委托的代理人而且这个代理人还不具该小区的业主资格就有被选举的权力,业主委托的代理人只能行使投票权。因此,夫妻、父()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才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业主身份,不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即使他持有具有业主身份的亲属的授权委托书他也不具业主身份,无被选举的权力。

4.问:房屋居住人数与业主投票数是否有关?

  答: 无关,“一套一票”是以作为客体的房屋之套数来计算业主投票权,是一客观标准;而“一户一票”则是以作为主体的户之数量来计算业主投票权,是一主观标准。一户可能拥有数套住宅,而一套住宅内完全有可能居住两个及以上的“户”。由于业主投票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之具体权能,应以其客体房屋而非主体为计算投票权的标准更能体现其权利属性,也更具科学性。

5.问: 业主委员会请物业公司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吗?

答:业主委员会是执行机构,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经过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3)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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