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流程
|2016-01-08 点击人数:2499
业委会知识

   1、成立的前期工作,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2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3
、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4
、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5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6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7
、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8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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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最后,谈一下提交给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
  1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率、产权调查表)。
  2
、业主或物业公司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3
、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4
、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认可。
  5
、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的照片),筹备组会议记录。
  6
、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7
、业主联络员的产生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8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9
、会议议程,选举办法及其公示内容的照片。
   10
、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11
、筹备组工作报告。
  12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结果、公示内容的照片)
  13
、业主大会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公示内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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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的照片)。
  15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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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相关法条:

第三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九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相关文件资料应当包含: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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