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该免费?开发商无权卖?看完这些你就懂了
|2016-09-05 点击人数:1343
业委会知识


小区停车位究竟是免费用? 

还是应该花钱买?

近日,一则名为《法院终于判了:停车位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租售!》的文章在朋友圈热传,部分媒体也进行了转载报道。 

谣言大致内容: 

“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小区地下停车位之争的案件,迎来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业主委员会胜诉,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位交于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位的权益……” 

事实上,这起纠纷缘由复杂,其中情况多变

 而且,此案例出自11年前

 《物权法》尚未出台,所以导致了争议不断

 如今,最终的官方判决文书已能在网上查阅

 事件也并非众网友所想那么简单

 以关键词对这则报道进行搜索,不难发现,今年它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拎出来引发关注。实际上,4月份的时候南京鼓楼区法院在官方微信平台曾经辟谣,指出这些文章提到的均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这些文章都抄袭自2003年《市场报》的报道,内容一模一样。

 当年,南京星汉花园停车位之争确实属全国首例,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1年后,重审才有了结果,2014年9月,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一、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二、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审判决书已经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那么,小区停车位该不该归业主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车位分为两类

 即规划内车位和划外车位

 规划内车位处分权归开发企业

 包括出售、出租、赠与等

 规划外车位(占用共用场地)的停车位

 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

 只能依据规划文件

 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是否还要交费?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而关于如何收费

 物价局也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小区车位紧张是个社会难题

 而关于该租车位还是买车位的选择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小区车位不用买,开发商无权卖?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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