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有哪些必知事项
|2017-04-19 点击人数:1697
业委会知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根据国家相关物业法律法规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本物业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的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车位等待定空间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选票与表决权
1、选票。每位业主持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
2、表决权。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被委托人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不得多于5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行使投票权,选票一经投入投票箱,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会议形式
首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筹备组应当将选票发放到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应当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投票的业主人数应当超过总业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四、表决程序
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可组建若干收发票组、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等工作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和从本物业管理区内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委员候选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回避,不能担任收发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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