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十问十答(下)
|2021-03-09 点击人数:2459
业委会知识

六、业委会会议如何召开?

答: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委会定期会议要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业委会临时会议的召开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委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街道(乡镇)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街道(乡镇)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业委会如何决定事项?

答:业委会在会议召开前5日,需要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业委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业委会要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八、什么情况下业委会委员资格会取消?

答:业委会委员资格取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自然终止,第二种是罢免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乡镇)政府可以责令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九、业委会委员禁止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答:《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存在这些行为的,街道(乡镇)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答: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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